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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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廊坊九鼎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忠花、田振生给付原告郑克海饲料款6306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廊坊九鼎牧业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单忠花、田振生乳猪死亡经济损失3万元整,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郑克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反诉费150元,原告郑克海负担76元,被告田振生、单中花负担800元,被告廊坊九鼎牧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