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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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廊坊市乔姗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万元; 二被告***以借款8.6万元为本金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22日起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廊坊市乔姗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