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
类型 支付令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湘0321民督14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袁庆丰,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表明充分理解并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收费标准》的全部内容。其中《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在利息和费用条款中对透支交易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月以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为标准收取滞纳金直至逾期第8个月的账单日止;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的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超限费。2016年2月23日,被申请人***领取卡号为62×××36的信用卡并激活。此后被申请人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但未按时偿还欠款。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被申请人信用卡欠款计24915.13元(含本金19721.73元、利息3212.6元、滞纳金1710.8元、手续费270元)。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供双方身份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信用卡账户余额信息查询、信用卡透支余额欠息表等证据并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信用卡欠款24915.13元(含本金19721.73元、利息3212.6元、滞纳金1710.8元、手续费270元)及后期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19721.7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信用卡欠款24915.13元(含本金19721.73元、利息3212.6元、滞纳金1710.8元、手续费270元)及后期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19721.7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14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晓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清

代理书记员  熊 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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