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0999.48元、利息3876.29元、消费费用879.38元,合计人民币15755.15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其后利息、违约金以合约约定共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元,财产保全费175元,合计人民币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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