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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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支付房屋租金87750元(已核减2020年上半年2个月租金32500元); 二、驳回原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471元,被告***负担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