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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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号:85×××04的账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