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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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偿还62×××28信用卡消费款本金19861.3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本金余额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信用卡消费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币382元,财产保全费406元,合计人民币1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