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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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等共计92566.7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郓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户名:郓城县人民法院,账号:16×××92,跨行行号:102475801006。注明:法院过付款) 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199.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对***、***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962.8元,由被告***承担2114元,被告***承担1848.8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