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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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借款本金46480.48元及利息、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10月14日起,违约金自2018年3月14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28元,减半收取计599.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14×××29,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