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县郓财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菏泽鑫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菏泽鑫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借款本金18747859.62元及约定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按合同约定自欠息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郓财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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