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湛江万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2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2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罗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0年12月至2018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8005.82元、专项维修资金1109.95元、电分摊费752元给湛江万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变更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2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1年6月至2018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7676.15元、专项维修资金1039.1元、电分摊费704元给湛江万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限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专项维修资金2621.82元给湛江万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五、驳回湛江万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2.8元,由湛江万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97.8元,由罗超负担50元,由罗豪负担202元,由罗杰负担1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8元,由湛江万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97.8元,由罗超负担50元,由罗豪负担202元,由罗杰负担1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8-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