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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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维持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国华之间关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1号第1幢(单身宿舍1幢)606号房的租赁关系于2018年10月26日解除; 四、变更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潘国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的房屋租金(按49.83元/月的标准计算)、物业管理费(按11.87元/月的标准计算)及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潘国华向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357元/月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5.31元,由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5.31元,由潘国华负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5.31元,由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5.31元,由潘国华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