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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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 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502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艳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世广。 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50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执行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421190.91元。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对被执行人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按工商登记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