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民初6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聪,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宗萍,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保税区1号地3号厂房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锦钟。

原告***与被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7-23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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