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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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民初6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聪,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宗萍,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保税区1号地3号厂房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锦钟。 原告***与被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7-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