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为13700.12元、违约金为819.12元,此后利息和违约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及《丰收信用卡福农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二项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8元,减半收取30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