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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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交通事故致其亲属吴丽平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91591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57244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赔偿11449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公司赔偿228980元。该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赔偿款支付后,由***、***、***领取874099元(其中赔偿款为865383元、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8716元);由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领取41817元(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716元已扣除);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4元,由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716元、由***负担534元、由***负担534元、由***负担534元、由***负担534元、由***负担534元、由***负担534元、由***负担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