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8537.26元,并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8元,已减半收取764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