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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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民终3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负责人:张达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第二支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睦洲支行,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第二支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三江支行,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第二支行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双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睦洲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三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5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1.48元,减半收取8025.74元,由上诉人***负担;***因家庭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免交诉讼费,经本院审查同意,故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