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东信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鹤山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93001.09元给原告***、***。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51102.1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80.81元(已由两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616.7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6508.6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5955.45元。两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464.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分别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6508.60元、595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