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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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9066.64元,被告河南红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长葛市鑫路达机械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4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3694元,被告河南红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连带承担9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