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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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伊宁市阿依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民抗50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伊宁市阿依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原审第三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红旗幼儿园,住***。 法定代表人:朱素芳,该幼儿园园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红旗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7)新40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伊犁州人民检察院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新检民(行)监[2019]650000001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刚 审判员孙健 审判员爱丽美热·艾海提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鑫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