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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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叶城县升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叶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叶城县升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被告***签订的《售前服务承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叶城县升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包费6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叶城县升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81元; 四、驳回原告叶城县升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叶城县升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66元,被告***负担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