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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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合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8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争议标的额为122,680元,核定给付金额为120,000元,占争议标的额的97.82%,由原告***负担2.18%,即30元,被告***、***、***负担97.82%,即1,346.80元。邮寄送达费1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