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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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自愿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预交491.75元),与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30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16.75元,与邮寄送达30元,合计246.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