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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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7)兵07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137979.50元; 三、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296346.70元; 上述款项合计6434326.20元(6137979.50元+29634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211元、鉴定费220000元,合计357211元,由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10754.49元,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46456.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81.69元,由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86173元,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9208.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