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晨丰艺术玻璃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晨丰艺术玻璃店支付货款109,787元;

二、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晨丰艺术玻璃店支付违约金10,978.7元;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晨丰艺术玻璃店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合计120,76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1.96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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