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晨丰艺术玻璃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晨丰艺术玻璃店支付货款109,787元; 二、被告***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晨丰艺术玻璃店支付违约金10,978.7元;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晨丰艺术玻璃店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合计120,76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1.96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