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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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 大庆市渴望冷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借款本金230万元、利息及罚息447,120元(截止至2019年3月19日),并以23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9年3月20日至全部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15‰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大庆市渴望冷饮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被告***、***、大庆市渴望冷饮有限公司、***、***、***、***、***不能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对被告大庆市渴望冷饮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坐落龙凤区龙八路与龙建街交界处,建筑面积1291.62平方米,房产证号: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所有的房产(坐落龙凤区龙腾路8号东城领秀A-25A-51,建筑面积23.89平方米,房产证号: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共同共有的房产(坐落让胡路区西宾路257号博奥时代地下商场底层商服高层住宅楼4-3-902,建筑面积76.05平方米,房产证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号)、***、***共同共有的房产(坐落龙凤区龙府小区14-3-401,建筑面积46.94平方米,房产证号: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76.96元,由被告***、***、大庆市渴望冷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