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华支行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恢75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华支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凤霞、孔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徐吉平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凤霞、孔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