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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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宁0104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支付出资及盈余款922697.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998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581元,由原审原告***负担863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11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