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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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爱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爱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天津天佑城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11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爱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997.95元、物业管理费482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爱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61394.88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爱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每月21797元的标准向原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12日至其实际腾交商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及以其实际欠付金额30%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五、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爱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每月5030元的标准向原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交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扣除5030元); 六、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爱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每月5030元的标准向原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12日至其实际腾交商铺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及以其实际欠付金额30%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七、被告天津市爱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水费588.95元; 八、被告***对被告天津市爱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九、驳回原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确认收款账户为原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631196663账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25.50元,保全费1408元,合计3333.50元,由原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95元,由被告天津市爱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38.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天津市爱莱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