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森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森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41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