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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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偿款58447.89元、保险费3584元,合计62031.8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447.8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元,原告负担25元(原告已交付),被告***负担19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交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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