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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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601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住***。 法定代表人:李雯,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拒收邮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秀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孙瑞祥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