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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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森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森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6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