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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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如昊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2020)津0115执714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如昊集团有限公司履行(2018)津0115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含已执行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