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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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康心伟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540744.1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春建30000元; 四、驳回康心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37元,鉴定费5423元,评估费4600元,合计13460元,由康心伟承担34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担6560元,李春建承担6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李春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