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前郭灌区国营红光农场
前郭灌区国营红光农场商贸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前郭灌区国营红光农场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利息给付***集资款本金12500元及计算至2006年2月尚欠的利息21600元,并以本金12500元为基数自2006年3月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

二、前郭灌区国营红光农场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875元,其中600元由前郭灌区国营红光农场商贸公司、前郭灌区国营红光农场负担,剩余2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5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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