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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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灌区国营红光农场 前郭灌区国营红光农场商贸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前郭灌区国营红光农场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利息给付***集资款本金12500元及计算至2006年2月尚欠的利息21600元,并以本金12500元为基数自2006年3月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 二、前郭灌区国营红光农场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875元,其中600元由前郭灌区国营红光农场商贸公司、前郭灌区国营红光农场负担,剩余2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5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