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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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 兰州锦润达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津西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 二、兰州锦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津西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98177.04元,利息35740.38元(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及2018年2月2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15%计付); 三、兰州锦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津西路支行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8339元; 四、***、***、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本判决确定的兰州锦润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津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23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7273元,由兰州锦润达商贸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