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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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