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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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宏伟苯板复合板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宏伟苯板复合板厂货款本金73500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对上述货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