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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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琼9007民初1162号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琼9007民初1162号 原告:乐东润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海榆西线旁乐东尖峰晨光酒店3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MA5RCUGE4Q。 法定代表人:孙法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婷,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孟君,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1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该市板桥镇桥北村七队。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乐东润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乐东润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4835元(以14835元为本金,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2009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损失,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为建设其位于东方市板桥镇利章村的自建房向原告购买混泥土,原告皆按照其要求将混凝土送至其自建房施工工地,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货款为57625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2790元,尚欠原告货款1483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能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1483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乐东润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定于2020年5月14日支付5000元,202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85.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 干 二O二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符周宇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五条窗体顶端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