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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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连州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禅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96054.15元及利息(利息以2896054.15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广州市禅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916.54元,由连州市********(普通合伙)、***、***负担23916.54元,由广州市禅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736.36元,由连州市********(普通合伙)、***、***负担30000元,由广州市禅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736.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