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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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送变电分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钟文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1997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为钟文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钟文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工资差额55575.92元; 四、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钟文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8916.74元; 五、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钟文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9122.61元; 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钟文相退还风险协约金6000元; 七、驳回钟文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20元,均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