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明兴扬工贸有限公司 三明市鑫顺达物资有限公司 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明市鼎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鼎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鑫顺达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二、三明市鼎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299000.01元; 三、三明市鼎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70861.76元(该利息计至2019年3年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 四、三明市鼎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五、三明市鼎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六、三明市鑫顺达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三明兴扬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三明市鼎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58元,由三明市鼎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鑫顺达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三明兴扬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