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
泉州中宏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5民初6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590.13元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5155.28元,合计20745.41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9107.60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的各项损失952.24元(已扣除***支付的垫付款11000元),泉州中宏物流有限公司、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对***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61元,减半收取计2480.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2336元,由***负担134.5元,由***负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6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4672元,由***负担269元,由***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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