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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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402民初1817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5992,住***。 法定代表人:赖碧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业务主管,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安保部业务主办,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990516,住***。 代表人:吴启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贤,郑泽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福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公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福州公司承担因交通事故给公交公司造成的闽G×××××号出租车维修费34182元及停运损失费5073元;2.由***、人保福州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闽G×××××号出租车于2018年4月4日16时30分由快速通道往三明沙县方向行驶被***驾驶的闽G×××××号车碰撞,经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1801171号,认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公司所有的闽G×××××号出租车因此事故造成的维修费及停运损失费,经多次协商,***、人保福州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车辆损失定损单至今未做出。人保福州公司作为肇事车保险投保单位,理应在保险责任内向公交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审理期间,***、人保福州公司表示愿与公交公司协商解决此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车辆维修费25000元、出租车停运损失4600元,合计296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应于2020年10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赔偿款18000元,该款直接汇入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的账户14×××37; 三、***应于2020年9月2日支付给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赔偿款4600元; 四、本起交通事故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得就本起交通事故在今后再行主张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781元,调解减半收取390.5元,由***负担,该款应于2020年9月9日前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南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许红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