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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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6353元;(执行时应扣除已支付的275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扣除交强险已赔部分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14183.7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4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4108元,***负担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