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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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汇恒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禧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三明汇恒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上海禧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 二、福建省三明汇恒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上海禧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按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的1.5倍自2019年5月24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福建省三明汇恒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上海禧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 四、驳回上海禧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1元,由上海禧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6元,福建省三明汇恒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