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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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寓索寓言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内装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4628元。 二、驳回青岛内装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江苏寓索寓言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60元,由青岛内装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