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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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截止2020年5月21日的借款利息41742.26元、罚息74483.42元,复利38843.98元以及自2020年5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二、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1元,减半收取170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